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清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81民初5310-1号
原告: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松林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60149415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桥南社区浑河南路7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59094816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清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9元,减半收取计2855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献辉
审判员马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