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81民初5310-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涿州市松林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清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桥南社区浑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590948167N
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清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9)冀0681民初531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价值30万元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清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30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高献辉
审判员马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