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新疆中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0203执4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中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203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新疆中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案款905642.22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145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 2.2020年3月,提起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含证券、保险、民政、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人民银行开户账户等信息)查询,查询反馈无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新疆中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继上述查询后又于2020年3月、4月、6月、7月共5次提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起查询系统所有开通项目),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查明未在本市有土地登记信息。 4.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0年4月22日到新疆中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地实地调查新疆中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情况,五五工业园区工作人员表示反馈不掌握新疆中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和人员行踪信息。 6.2020年8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但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中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  佩  军 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 审判员 郭     栋
书记员 腾  媛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