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1829号
原告:北京**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书院南街12号院2号楼8层834。
法定代表人:王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顺平县高于铺镇苏头村南(顺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来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孔祥凤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