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凯巍塑业有限公司

北京荣兴来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凯巍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1829号

原告:北京**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书院南街12号院2号楼8层834。

法定代表人:王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顺平县高于铺镇苏头村南(顺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来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孔祥凤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