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6民初182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住保定市北市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0月29日出生,住顺平县高于铺镇苏头村南。
被申请人:王敬然,女,汉族,1973年11月19日出生,住顺平县高于铺镇苏头村南。
被申请人:河北凯巍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平县高于铺镇苏头村南顺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王敬然、河北凯巍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敬然、河北凯巍塑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险(保单号:PZDM202013060000000573)。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敬然、河北凯巍塑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维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