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06执保6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10月生,住保定市北市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0月生,住顺平县高于铺镇。
被申请人:王敬然,女,汉族,1973年11月生,住顺平县高于铺镇。
被申请人:河北凯巍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平县高于铺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敬然、河北凯巍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敬然、河北凯巍塑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单号:PZDM202013060000000573)。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敬然、河北凯巍塑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健健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崔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