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郑州)缆索有限公司

中铁大桥(郑州)缆索有限公司、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执1884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大桥(郑州)缆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绿源路6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法定代表人黄雍,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铁大桥(郑州)缆索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武仲调字第0000024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中铁大桥(郑州)缆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
经查,本案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本案的执行,提高执行质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2018)鄂01执1884号执行案指定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芦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