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郑州)缆索有限公司

中铁大桥(郑州)缆索有限公司与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91执680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大桥(郑州)缆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绿源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黄雍,该公司董事长。
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武仲调字第0000024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铁大桥(郑州)缆索有限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2月1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1执18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5,04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