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81民初6181号
原告中铁大桥(郑州)缆索有限公司诉被告***都桥梁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中铁大桥(郑州)缆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大桥(郑州)缆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中铁大桥(郑州)缆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