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91民初2981号
申请人: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宁海街1号1单元5层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殿龙,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绿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窑湾国际商务区42号路西侧1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大连绿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财产保全价值5555255.58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绿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财产保全价值5555255.58元。
本裁定冻结存款的有效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距冻结、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保全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保全,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晓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