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706执5385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润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571361133P,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颜井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建设开发实业发展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003847A,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润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建设开发实业发展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706民初5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查控,经查,本次执行兑付申请执行人97721元,申请执行人保全的被执行人执行债权尚未实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本案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条件成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兵
审判员*书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