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建设开发实业发展公司

某某、某某港市建设开发实业发展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4月1日生,汉族,住**港市海州区。
委托代理人:夏振国,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乃文,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港市建设开发实业发展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003847A,地址**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杨善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港市建设开发实业发展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连仲字第024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港市建设开发实业发展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2)苏07执205号,执行依据:**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连仲字第0247号调解书〕由**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斌
审 判 员  卢 澄
审 判 员  戴立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倪梦祥
书 记 员  周 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