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执3751号
申请执行人:**港兆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海州区海宁工贸园迎宾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港市建设开发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港兆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港市建设开发实业发展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字第01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港市建设开发实业发展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2022年8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自2022年7月28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港市建设开发实业发展公司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2023年1月17日,本院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港市建设开发实业发展公司关联被执行案件46件。
2022年8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港市建设开发实业发展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至**港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进行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港市建设开发实业发展公司名下有不动产。
2023年1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港市建设开发实业发展公司下落及其财产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1月16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港兆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港兆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续行查封、冻结措施,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刘 健
审判员 高 旭
审判员 杨 路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