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执44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浦中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78342565F,住所地**港市海州区建设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港牧马人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6933669449,地址海州区盐河南路77-2号楼3**301室。
法定代表人:**之。
被执行人:**港家懿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788366146Y,地址**港市**区开发区经六路东。
法定代表人:**之。
被执行人:**港市建设开发实业发展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003847A,地址**港开发区黄河路2号公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之,男,1968年1月9日生,住海州区盐河南路77-2号楼3**301室。
被执行人:***,男,1958年6月8日生,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7月20日生,住海州区盐河南路77-2号楼3**301室。
被执行人:***,女,1957年3月10日生,住海州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浦中支行与被执行人**港牧马人酒业有限公司、**港家懿源贸易有限公司、**港市建设开发实业发展公司、**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706民初88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浦中支行与被执行人**港牧马人酒业有限公司、**港家懿源贸易有限公司、**港市建设开发实业发展公司、**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706民初88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于2022年9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和***所有的位于海州区海宁中路58号1**701室、**之和***所有的位于海州区盐河南路77-2号楼3**301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另外,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706执44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健
审 判 员 尹 超
审 判 员 杨 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