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辖46-1号
本院2021年4月25日对原告***与被告**、**港富邦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港市建设开发实业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07民辖46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案号(2020)苏07民辖46号为笔误,补正为(2021)苏07民辖46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旭
审 判 员 何 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殷 然
书 记 员 ***
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合议庭成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