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81民初6181号之二
原告通州区兴仁镇杰成钢管出租站与被告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州区兴仁镇杰成钢管出租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5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通州区兴仁镇杰成钢管出租站负担。
审 判 长 孟园园
人民陪审员 史桂林
人民陪审员 张卫标
法官 助理 陆 昊
书 记 员 黄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