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18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国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肖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设备有限公司公司与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6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号内的存款547006元。现申请人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设备有限公司已撤诉为由,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号内的存款54700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张红博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张红博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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