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3373号之一
原告:***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