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辖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藏文化博物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二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千,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六路海***花园8幢118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青海藏文化博物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文化博物院)因与被上诉人***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公司)、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464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藏文化博物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系法律适用错误。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宣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废止。一审法院引用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系法律适用错误。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仅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不能得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的结论,一审法院对于该条款的理解明显错误,应予纠正。2.本案应当由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己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据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位于青海省西宁市生物园区经二路36号,属于西宁市城北区,应当由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远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规则,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纠纷,因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青海省西宁市生物园区经二路36号,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藏文化博物院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一审裁定不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4647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