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川1102执1892号之五
关于成都洛孚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1民终634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9869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3071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及案件执行费82285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有查封或抵押信息,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也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进行惩戒。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此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邓 均
审判员 陈 明
审判员 余红波
书记员 梁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