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艺苑营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艺苑营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赵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6民终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艺苑营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枣园村中街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55年4月26日出生,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太原艺苑营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经理,住大同市X小区X号楼。
委托代理人**德,山西硕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雁,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大同市人,住大同市X区X自建房X号。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平鲁区人,现住朔州市X小区X号X单元X室。
原审第三人**县林业局。住所地:**县仁爱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县人,**县林业局职工,住**县X号X栋X单元X室。
上诉人太原艺苑营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原艺苑营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德,被上诉人赵雁之委托代理人**,原审第三人**县林业局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