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3民初6499号
原告莱州市夏邱英通石材厂与被告闫建欣、曲阳县宏琢雕塑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市夏邱英通石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2.18元,收取6501.18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1501.1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旭良
书记员 蔡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