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宏琢雕塑石材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夏邱英通石材厂与被申请人某某、曲阳县宏琢雕塑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3民初6499-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夏邱英通石材厂与被申请人闫建欣、曲阳县宏琢雕塑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鲁0683民初649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闫建欣、曲阳县宏琢雕塑石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920218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夏邱英通石材厂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鲁0683民初6499-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闫建欣、曲阳县宏琢雕塑石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92021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刚
书记员  宋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