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12执20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美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长江路198号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史磊。
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铜官窑路1号铜官窑古镇游客服务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美达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本案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左文芳、曾亚杰与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湘0112执1995号]有共同的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于2021年8月3日裁定将本案与(2021)湘0112执1995号案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执20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文
审判员易超群
审判员贺靖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