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957号
原告:江苏苏美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198号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系医院职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医院职工,住甘肃省榆中县。
原告江苏苏美达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苏美达机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美达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苏美达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9元,由江苏苏美达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