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82执582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甬新东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庵东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袁进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余天泽,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浦口街道浦南大道288号西二楼,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文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宁波甬新东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01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9000元、利息损失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因各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措施。根据(2017)浙0282民初8450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49000元、利息损失及迟延履行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需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12.5元、申请执行费635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晓 东
审判员 王 传 亭
审判员 寿 森 坤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施淑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