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杰景观木业有限公司

宁波华杰景观木业有限公司与奉化奥特莱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83民初5173号
原告:宁波华杰景观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镇东路1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1758864531A。
法定代表人:周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丽霞,宁波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奉化奥特莱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东郊开发区岳林东路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36810990093。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华杰景观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奥特莱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华杰景观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华杰景观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华杰景观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华杰景观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项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