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杰景观木业有限公司

宁波华杰景观木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25执3038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华杰景观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镇宁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有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宁波华杰景观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6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0702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07月24日立案执行。
2017年07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07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8年07月18日,被执行人尚应履行该案执行款6070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
2018年4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宁波华杰景观木业有限公司并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225执30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姜德虎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蓉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