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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0民初2376号
原告:***杰景观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镇宁东路1199号(蛟川街道沿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58864531A。
法定代表人:周有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南湖大厦1幢301室-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7682XA。
法定代表人:俞满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镭,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杰,该公司员工。
原告***杰景观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林建设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俞瑛独任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杰景观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杰景观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杰景观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7418元,由原告***杰景观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俞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飞
书记员鲍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