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198号
申请人: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87688485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泰路8号江苏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中国无锡留学人员创业园B区)B楼8F。
法定代表人:陈永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靖,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易美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53192528G,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1956号石湾大厦12楼1204。
法定代表人:唐联合。
申请人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兰爱尔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新疆易美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菲兰爱尔公司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1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菲兰爱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新疆易美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莹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