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易美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14执保552号
申请人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成新
法官助理 潘家嘉 书 记 员 钱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