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保341号

申请人: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史育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洪武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