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1181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87688485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泰路8号江苏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中国无锡留学人员创业园B区)B楼8F。
法定代表人:陈永刚。
被执行人:成都特瑞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644543151,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
法定代表人:胡高亮。
申请执行人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特瑞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214民初398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成都特瑞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特瑞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3560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成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梦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