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特瑞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118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87688485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泰路8号江苏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中国无锡留学人员创业园B区)B楼8F。
法定代表人:陈永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靖,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特瑞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644543151,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
法定代表人:胡高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兰爱尔公司)与成都特瑞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瑞达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的(2020)苏0214民初39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特瑞达公司应于2020年9月15日向菲兰爱尔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共计132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6124元,减半收取806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062元(已由菲兰爱尔公司预交),由菲兰爱尔公司负担。因特瑞达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菲兰爱尔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2000元与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于同日裁定本院(2020)苏0214民初3987号民事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特瑞达公司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特瑞达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4540.71元,本院扣划后扣除执行费50元,将余款4490.71元发放给菲兰爱尔公司。特瑞达公司持有西安特瑞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210万元),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办理了冻结(冻结期限3年),菲兰爱尔公司表示该股权价值不大,无意垫付股权评估费用,不要求法院处置上述股权。特瑞达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分支机构,无车辆信息。本院委托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至特瑞达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特瑞达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尚有1315509.29元与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记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向菲兰爱尔公司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特瑞达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菲兰爱尔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特瑞达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要求对特瑞达公司财务审计、执转破、执行悬赏保险,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特瑞达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成新
审 判 员  郑维和
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陈继灵
书 记 员  刘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