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新疆易美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1788号之一
原告: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87688485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泰路8号江苏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中国无锡留学人员创业园B区)B楼8F。
法定代表人:陈永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靖,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易美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53192528G,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1956号石湾大厦12楼1204。
法定代表人:唐联合。
原告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易美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原告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良俊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吴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