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

6017某某与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6017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87688485B,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新泰路**江苏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中国无锡留学人员创业园**)**8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