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6017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87688485B,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新泰路**江苏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中国无锡留学人员创业园**)**8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无锡菲兰爱尔空气质量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