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茂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鸿茂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06执34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鸿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启明路818号9幢6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12681084130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聚禾教育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三号办公楼784室,组织机构代码:MA284183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鸿茂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浙0206民初61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聚禾教育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聚禾教育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聚禾教育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聚禾教育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银行存款165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