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27执2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万欧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129号7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CC6AC5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81084130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万欧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23)浙0727民初16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的,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727执2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彩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