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91执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天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568号5-27,5-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51122792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81084130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23)浙0291执5号宁波天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291执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史强
审判员**
审判员方**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