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5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中久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中久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科技有限公司、**[(2022)浙0205诉前调书29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波中久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科技有限公司、***[(2022)浙0205诉前调书36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波中久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3)浙0205执3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