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2民初4648号
原告:安徽徽博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
法定代表人:韩国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丽娟,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汉族,1966年3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告:许能高,男,汉族,1943年9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徽博古建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许能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徽博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徽博古建园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徽博古建园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安徽徽博古建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孟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