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8民初4452号
原告:***花山度假村有限公司,所在地承德市隆化县张三营镇莲花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593580409J。
法定代表人:宋玉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河北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兴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桥东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556071509G。
法定代表人:郭晓刚,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金,男,1970年1月10日生,满族,住河北省隆化县。
原告***花山度假村有限公司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兴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花山度假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花山度假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1.50元,由原告***花山度假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