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23执保32号
申请人: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地: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
法定代表人:徐宗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化九源建筑有限公司,所地: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
法定代表人:张杨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化九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化九源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安化支行,账号:××××××××),或查封、扣押、冻结安化九源建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据(2022)湘0923民初12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安化九源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安化支行,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6日)。
因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化县人民法院(2022)湘0923民初123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园园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