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九源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化九源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923民初1239号 原告: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泥埠桥社区第二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化九源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南区移民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化南方公司)诉被告安化九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化九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安化南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安化九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化南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安化九源公司支付原告安化南方公司混凝土货款1194552.5元,支付违约金(利息)27703元(该利息以11231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从2022年3月1日计算至2022年5月1日,之后利息以119455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安化九源公司支付原告安化南方公司为实现该债权支付的律师费40000元以及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票为准);3.请求判令被告**对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原告安化南方公司与被告安化九源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安化南方公司向安化九源公司承建的安化县*****园项目提供混凝土。截至2022年2月28日,安化九源公司欠付安化南方公司混凝土货款1123112元。2022年3月16日,安化南方公司向安化九源公司催讨货款,安化九源公司出具《***》,但其未按期限支付货款。2022年3、4月,安化九源公司新增混凝土货款71440.5元未支付。据此,截至2022年5月,安化九源公司共计欠付安化南方公司混凝土货款1194552.5元。被告**自愿对上述货款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安化九源建筑公司辩称:1.对欠款事实无异议;2.案涉工程实际由**施工,**应对案涉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未答辩。 原告安化南方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安化南方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安化九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4.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5.商品混凝土对账结算单;6.银行电子回执;7.***;8.委托代理合同;9.代理费发票;10.保险费票据。 被告安化九源建筑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安化九源公司对安化南方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进佐证。 经审理查明: 2021年6月,安化南方公司与安化九源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安化九源公司向安化南方公司采购混凝土,用于其承建的安化县*****园项目,合同对混凝土运送、验收、计量及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此后,安化南方公司依约向安化县*****园项目工地提供混凝土。至2022年2月28日,安化九源公司欠付安化南方公司混凝土货款1123112元。2022年3月16日,经双方结算,安化九源公司向安化南方公司出具《***》,该***确认,安化九源公司自2021年7月19日起向安化南方公司采购混凝土,至2022年2月28日,安化九源公司欠付安化南方公司混凝土往来款1873112元、泵送费107466元,安化九源公司已支付混凝土款750000元、泵送费104482元,尚欠安化南方公司混凝土款1123112元、泵送费2984元;安化九源公司承诺于2022年3月底前支付300000元,于2022年4月底前支付300000元,于2022年5月底前支付300000元,于2022年6月底前支付226096元;如产生新的货款,按双方合同流程支付;若安化九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任意一期货款,安化南方公司有权向安化县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立即支付尚欠全部货款及利息,货款利息按年利率14.8%的标准,从2022年3月1日起计算;安化九源公司承担安化南方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自愿对上述全部内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该***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安化九源公司在该***上加盖公司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作为保证人,在该***的连带担保人处签字。 此后,安化九源公司继续向安化南方公司采购混凝土。至2022年4月,经双方对账确认,安化九源公司欠付安化南方公司混凝土货款共计1194552.5元。 因安化九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安化南方公司诉至本院。 另查明,安化南方公司委托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安化南方公司支付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40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安化南方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安化南方公司为此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340元。 本院认为,安化南方公司与安化九源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安化南方公司已按约提供混凝土,履行了合同义务;安化九源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安化九源公司应对未付货款承担清偿责任。 买卖双方在***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现安化南方公司要求安化九源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符合双方约定。经计算,以11231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从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为27703元。 买卖双方在***中约定,安化南方公司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安化九源公司承担,现安化南方公司要求安化九源公司负责律师服务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符合双方约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自愿对***约定的安化九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应对安化九源公司的未付货款、逾期付款利息及安化南方公司的其他损失,向安化南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化九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1194552.5元,逾期付款利息27703元(该逾期付款利息已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其后利息以119455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安化九源建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湖南安化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损失40000元,保全费损失5000元,保全保险费损失2340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60元,减半收取8080元,由被告安化九源建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黄 皓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