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23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强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城西村四组1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化九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南区移民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强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化九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22)湘0923诉前调确60号民事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愿意给予被执行人一段时间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923诉前调确6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谌 兴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