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9民终17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化县诚信钢管建材租赁部。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化九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化县诚信钢管建材租赁部因与被上诉人安化九源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24)湘0923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化县诚信钢管建材租赁部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化县诚信钢管建材租赁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化县诚信钢管建材租赁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3.23元,减半收取206.23元,由安化县诚信钢管建材租赁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