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湘0923民初2320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2000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系***之子。
原告:***,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男,1964年5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村委推荐。
被告:安化九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南区移民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化九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化九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化九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安化九源公司立即支付三原告机械设备租金81343元;2.请求判令被告安化九源公司按照和解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利息20335元(该利息从2021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10%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2月16日签订一份设备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租金1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设备租赁给被告使用,使用期限为2021年2月16日至2021年11月16日(共9个月),共产生租金135000元及3%税金、设备进、退场费用2500元。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欠付原告租金111343元。原告向被告申请付款,并提供了专用发票,被告所属项目经理***在付款申请单上签字确认。此后,被告仅支付租金30000元,余款81343元至今未付。2023年8月,原告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经调解后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原告撤回了起诉。此后,被告未按期付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安化九源公司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安化县辉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件;3.安化九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件;4.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5.付款申请单复印件;6.凭据单复印件;7.和解协议书;8.设备租赁合同;9.安化县辉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企业登记情况表。
被告安化九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查,三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
安化县辉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办理注册登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股东为***、***、***,该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办理注销登记。
2021年2月16日,安化县辉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化九源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安化九源公司因安化怡和家园项目建设,向安化县辉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输送泵用于项目工程混凝土浇灌,租赁期限至该工程主体竣工之日,双方约定租金为每月15000元,租金按季支付,设备进出场费为2500元。***代表出租方签字,并加盖安化县辉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印章;***代表承租方签字,并加盖安化九源公司合同专用章。
2021年11月30日,安化县辉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安化九源公司怡和家园项目部申请付款111343元,并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票金额111343元);***在怡和家园项目部付款申请单总经理审批栏处签字,***在会计栏处签字;在同日的凭据单上,注明款项用途为怡和家园地泵租赁款,时间从2月16日至11月16日共9个月,每月15000元,租金共135000元,另加3%的税金,进场费2500元;该凭据单财务审核栏处注明“已付工资29400元”,***在部门意见栏注明“情况实际”,***、***在该凭据单上签字。
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安化九源公司支付租金。2023年8月22日,安化县辉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化九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安化九源公司确认欠付安化辉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81343元,承诺于2023年9月1日前支付租金10000元,于2023年10月1日前支付租金20000元,其余租金51343元于2023年农历年年底前付清;若安化九源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安化县辉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可以要求安化九源公司一次性清偿全部租金,并从结算单开具之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安化九源公司的起诉。
此后,安化九源公司未按期付款,三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安化县辉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化九源公司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安化县辉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将约定设备出租给安化九源公司使用,安化九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双方在《和解协议书》中确认了欠付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安化九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已违约,安化九源公司应对欠付租金承担清偿责任。
安化县辉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化九源公司在《和解协议书》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及违约损失计算方式,现三原告要求安化九源公司依照协议约定从结算单开具之日(2021年11月30日)起承担利息损失,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以813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从2021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该期间的利息为20335元。三原告主张从2021年11月30日至起诉之日(起诉状日期2024年7月16日)期间的利息为20355元,应视为三原告放弃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16日期间的利息。
安化县辉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注销后,公司遗留债权并不随之消灭,对于尚未处理的公司遗留债权,原公司股东作为原公司权利承继主体,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公司遗留债权。现三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安化九源公司应对欠付租金及利息向三原告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化县九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机械设备租金81343元;
二、被告安化县九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损失20335元(该利息已计算至2024年7月16日,其后利息以未付租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给付内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由被告安化九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