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安化县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志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9民终8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化县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乐安镇乐桥居委。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上诉人安化县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8)湘0923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向安化县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期满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化县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毛杰中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