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汩罗市净绿花岗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化县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923民初1191号
原告:汩罗市净绿花岗石材有限公司。住所:汩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安化县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化县。
法定代表人:XX生,执行董事。
被告:***,女,1962年12月15日生,住益阳市赫山区。
原告汩罗市净绿花岗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化县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汩罗市净绿花岗石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汩罗市净绿花岗石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汩罗市净绿花岗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汩罗市净绿花岗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