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安化县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志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9民辖终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化县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化县。
法定代表人:XX生,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14日出生,住益阳市资阳区。
上诉人安化县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902民初362号之一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化县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因约定不明而无效,本案应由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双方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承包合同》后,***起诉请求安化县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关费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安化县东坪镇南区金安景园,故本案应由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8)湘0902民初362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毛杰中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孟雨
书记员付丹